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健全和完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北京农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审计业务会议分为:重大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
重大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是指对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及其他特定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专门会议。
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是指对除重大审计项目外的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及其他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专门会议。
第三条 审计业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议定审议事项。参加人员由审计处处长、科室负责人、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审计组有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应当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召开重大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五条 下列审计项目及事项应当经过重大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一)需要对外公告的审计项目;
(二)审计查出违法违规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问题复杂的审计项目;
(三)拟移送校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事项的审计项目;
(四)主要领导认为需要提交审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重大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由各科室科长针对审计情况,汇报处领导,经处长同意并主持召开。
第七条 重大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审议事项;
(二)主办审计项目负责人或审计组所在科室科长汇报需要审议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
(三)民主审议;
(四)会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议定审议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