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我处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更好地落实、推进中央、北京市委以及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根据《中共北京农学院委员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程记实制度》、《中共北京农学院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通知》、《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201号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规定,结合审计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农学院审计处全体人员。
第三条处长协助主管校领导抓好处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向主管校领导负责。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本处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处长是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科长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成立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处长担任,成员由工程项目审计科科长和财务收支审计科科长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相应的规定、措施,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事项;
(二)负责对处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第五条建立“服务清单、流程清单、责任清单”三单制度,明确权力边界。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贯穿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之中,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审计处目标管理,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第六条按照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的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坚持处内例会议事公开。
第七条要加强党员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加强纪律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除要求和鼓励全处干部结合本职工作自学外,每学期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与教育,以增强干部职工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体系,积极防控廉政风险。
第八条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分析研究处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制度。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每学期集中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贯彻执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加快处内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配套制度。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遵守党内法规,严格工作程序,规范干部职工行为,增强纪律和制度执行力。
第十条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巩固“两学一做”教育活动成效,积极配合机关党委关于加强对机关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督查,通过党内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不断强化党员干部日常管理。建立良好作风新常态,依法依规做好审计工作服务,正确行使权力。
第十一条处长要将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作为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重要依据。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每年年终对处内干部职工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与年终干部、职工考核工作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项检查或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
第十二条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按规定请示报告。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和请示制度。处长要自觉接受学校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况的检查考核,要落实党风廉政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定期向主管校领导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时落实主管校领导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批示、要求的情况。
第十三条对处领导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坚持谁的问题谁负责,谁主管的工作出问题谁负责。
第十四条对处内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指责范围内出现不正之风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当事人责任,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等;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