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合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第17号)、《北京农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北农校发〔2017〕1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处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执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第三条 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市政府采购范围内;
(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资格;
(三)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依法维护委托方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第四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的范围
(一)重点基本建设项目跟踪审计;
(二)基础设施改造及零星修缮项目审计;
(三)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四)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专项审计;
(五)科研项目专项审计;
(六)内部控制专项审计;
(七)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八)固定资产专项审计;
(九)绩效专项审计;
(十)校领导要求进行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审计的内容
实行招投标或未实行招投标委托的审计项目,按照合同价款及报送价款作为委托中介机构送审内容,合同规定中有特殊要求审计内容的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第六条 委托项目的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负责拟定委托送审项目;
(二)采用公开招标确定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并签订委托书或协议书;
(三)由审计处对中介机构资质条件(乙级资质以上)、财务状况、人员构成、有无承担类似委托项目审计经验等进行审查,选择能满足需要的中介机构作为招标、议标遴选单位;
(四)对满足邀请招标条件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招标。同时审计处组成专家评标小组,专家组按照评标程序确定中介机构。审计处将中标结果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长批示后,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
(五)对未满足邀请招标条件的委托审计项目,审计处按照《北京农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北农校发〔2017〕123号)文件执行。同时科室负责人需提交项目委托申请书,经处务会研究讨论通过后,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长批示,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
(六)审计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七)审计处负责检查、监督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建议的执行情况;
(八)审计处根据委托的审计项目,建立委托审计项目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审计资料的交接及协调
(一)审计资料由送审单位审核整理后,依照程序报送审计处,在审计处的监督下移交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资料交接必须填写一式两份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二)在中介机构接受委托项目审计期间,具体事项由审计处负责联系协调,指派专人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三)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应遵循如下约定:
1、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审计处沟通;
2、出具的审计意见及审计报告必须直接交于审计处;不得直接交于被审计单位;
3、审计结果经审计处核实确认后再出具审计报告;
4、杜绝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和被审计单位直接接触。
第八条 审计费用确认原则
按照北京市物价局收费指导性标准,经过评标或议标商谈确定审计费用。支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