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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保密工作制度(北农审字[2017])38号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年06月22日 17:47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加强审计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级审计机关及学校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审计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召开涉及审计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保密措施。会议文件必须限量印发和传递,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办理,不得随意外传。

第二条参与审计活动人员,要坚决贯彻“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审计保密纪律,不准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随意提供有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统计数据和内部情况,工作确实需要的,应当事先报处主要领导同意。

第三条涉及审计业务的有关未决定事宜,不得随意向无关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和内部情况,如确需提供,要事先报处主要领导同意。

第四条严格按规定做好文件发送和传阅。未经处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文件制发和传阅范围。

第五条传递北京市和上级审计机关及学校标有密级的文件和资料,要由专人向上级有关部门领取,并做到文件不离人。在紧急情况下,要派专人送至目的地。

第六条发文时,凡文件内容涉密的,本处应负责标明文件密级,办公室应把好审核关。

第七条全体审计工作人员都要牢固树立保密观念,认真学习保密规定,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做到:不该看的文件不看,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知道的机密事项不打听。凡处内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或退休、离职,应首先将所有秘密文件清理交文书人员归档处理,多余文件交办公室销毁。

第八条审计处指定一位同志专门负责文件管理工作。一切与审计业务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照片、音像资料、电子文档和审计笔记等,必须定期归档,严加保管。

第九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级审计机关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措施,严禁在无保密设施的计算机网络中传递审计信息,谁泄密,谁负责,对造成危害的失密、泄密人员,将视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条处负责对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加强对重点审计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