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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基础设施改造及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年04月09日 17:01 [来源]: [浏览次数]:

北京农学院基础设施改造及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等制度,使工程投资符合国家规定,正确反映工程造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强化内部审计在促进工程项目规范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中的有效作用,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北京市教育系统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京教审〔2020〕3号)及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基础设施改造及零星修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设施改造及零星修缮工程项目

审计包括工程项目的预算审计、结算审计。基础设施改造及零星修缮工程预算审计是指:根据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标准、预算单价或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的取费标准,对工程项目预算价格资料的审计。基础设施改造及零星修缮工程结算审计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工程变更、施工监理情况,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

第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基础设施改造及零星修缮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及各单位的基础设施改造及零星修缮工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向审计处抄送年度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项目计划(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开工与竣工日期、预算投资等)和年度零星修缮项目计划(包括修缮项目名称、内容、预算资金等)。

第四条 凡使用学校资金、科研经费、自筹及捐赠资金等进行的基础设施改造及零星修缮工程( 包括改扩建工程、维修改造、房屋修缮、装饰装修、道路、园林、搭接、增层等工程项目及上述工程中所含设备采购),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造价在300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一般只进行工程预算审计、结算审计,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进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 造价在2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后勤基建处组织实施,待零星修缮工程完工后,直接到财务处办理结算事宜,必要时,审计处可进行抽审。

第七条 造价在2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的预算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中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只进行结算审计;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只进行预算审计,50万元(含)以上项目进行预算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后勤基建处须把工程预算、结算资料送审计处。审计处可视情况选择自行审计或报请校领导批准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审计处要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出具审计意见书。财务处凭审计处的结算审计意见书办理工程结算。

第八条 委托社会审计的具体事项由审计处负责办理。

第九条 审计处有权了解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中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取证。

第十条 审计处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后勤基建处及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十一条审计程序

(一)后勤基建处须在工程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立项申请表等资料交审计处审核备案;

(二)后勤基建处须在工程竣工后按国家规定尽快向审计处

报送工程结算书、竣工验收单等,并附有关审计资料;

(三)审计处在接到工程结算书、竣工验收单和有关资料后,应组织审计人员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组织、协调后勤基建处、施工方和被委托审计单位对工程审计情况进行讨论和认定,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时限

(一)由审计处组织人员审计的工程,在送审资料完整的情况下,一般50万元以下,从接到完整资料之日起15天内完成;50万元~500万元,从接到完整资料之日起25天内完成;500万

元~3000万元,从接到完整资料之日起30天内完成,并出具审计意见;

(二)由审计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在一至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适当顺延。

第十三条审计费用

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审计的不收取审计费用,委托社会咨询(审计)公司进行审计的,由审计处与工程咨询公司签订协议,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内确定审计费价格。所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工程付款

为保证工程结算审计的顺利进行和建设资金的安全,在工程结算审计前,支付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工程款一般不超过工程预算的80% ,零星修缮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改造及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内容、审计程序

(一)基础设施改造及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内容

1.工程项目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工程建设是否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是否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内容,工程设计变更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预算外的项目和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

2.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当年资金是否落实,投资是否纳入部门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或预算;

3.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批准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4.根据立项情况,对项目预算进行审计;

5.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完成。

(二)基础设施改造及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后审计内容

1.经审计后开工的工程项目,若施工中工程项目有所变更,后勤基建处应事先向审计处提供如下资料:

(1)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文稿(未盖章)和领导批准文件;

(2)变更设计洽商记录,变更项目预算;

(3)材料、设备和其他费用的调整依据。

审计处在接到上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后勤基建处;

2.施工中若有隐蔽工程,后勤基建处应严格把关,按施工方案进行监理,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以备结算时核验;

3.审计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经过招标或比价确定施工单位后,甲、乙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书的格式必须规范,项目填写齐全,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三)基础设施改造及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完工后,是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项目竣工结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3.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工程项目有无重复计算,计取综合费及执行文件、选用计价标准版本的计算是否准确合规;

4.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5.调价系数和材料差价的计算是否符合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规定。购进各种材料是否符合工程计划和设计要求,材料用量是否符合图纸设计要求。

(四)基础设施改造及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程序后勤基建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提请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向校审计处提交如下资料:

1.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包括工程内容、技术要求、使用方向、工程负责人等)、项目批复建设的有关文件、工程概(预)算书、工程竣工结算书、工程竣工图纸、施工方案、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等;

2.工程验收文件及工程监理报告;

3.中标预算及后勤基建处对预算书的审核意见,中标通知书或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4.工程财务资料(甲方供料情况等);

5.工程施工合同;

6.后勤基建处对工程项目的确认单(工程造价、工程实际发生量的确认),有关工程情况的具体说明;

7.经审计处进行预算审核后开工的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在竣工结算审计前需留存不少于中标合同价20%以上工程尾款;未经开工前审核的工程项目,应在竣工结算前留存40%以上工程尾款。后勤基建处和财务部门应严格把关,不经结算审计,不得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8.其他相关资料。

审计处在接到上述资料后,按照第十二条审计时限之规定,出具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后勤基建处。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后勤基建处报送审计资料时要真实齐全,不得在送审后临时补签。凡事后补签的签证资料,审计单位可视为无效签证。

第十七条 对基础设施改造及零星修缮工程项目预算审计的原则

(一)造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在进行招标遴选之前,原则上必须执行预算审计;

(二)如因突发情况导致增加临时抢修项目,且造价在10万元(含)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情况发生后,及时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并将领导审批意见及工程费用等资料一起报审计处,审计流程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造价2万元(含)以上基础设施改造及零星修缮工程项目未经规定的审计程序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九条 凡承包我校基础设施改造及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经审计发现其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编制工程结算,经审计发现核减率在15%以上者,审计处将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建议取消其在我校以后的施工资格。

第二十条 工作中凡涉及本办法未规定之内容,应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或法规。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凡属审计范围的工程项目未经审计而进行结算,提供虚假签证,审计前支付工程款超过工程结算审定金额造成多付款难以追回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纪委、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农学院基础设施改造及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北农校发〔2021〕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