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审计制度

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10-30   点击数:

      

 

 

北农校发〔2018〕113号

 


 

 

关于印发

北京农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北京农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第2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北京农学院

2018年10月30日

 

 

 

 

北京农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印发

北京农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预算管理和财务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和规范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内部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北京农学院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院发〔2003〕81号)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由学校审计处依法独立对学校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目标是促进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促进更加合理地分配学校资源,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教委对学校开展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学校应建立健全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制度。

第五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要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等相关业务规范进行。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内容

第六条 学校预算执行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学校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评价、预算编制与调整情况、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执行结果情况。

第七条 学校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学校内部涉及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主要包括:预算编制的程序、上报预算方案的审定、批复预算指标的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执行的控制、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的管理、预算调整的申报以及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等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和有效执行。

第八条 学校预算编制与调整审计主要检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与调整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合理性。

(一)预算编制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政策导向和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要求。

2.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学校内部制度规定。

3.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部门预算要求,内容是否完整,口径是否正确。

4.收入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积极稳妥的方针。财政补助收入相关计算基数是否真实;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等测算是否准确;收入内容是否完整,有无遗漏。

5.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量入为出”与“勤俭办学”的要求。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综合预算、优先保障、定员定额管理等原则,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是否齐全,测算基数和定额是否准确;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申报项目文本是否齐全,有无虚列项目;经营支出预算与经营收入预算是否配比。

6.绩效目标的编制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学校预算调整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追加和调整预算收入与支出是否按规定程序报主管与财政部门批准。

2.预算调整变更的依据是否充分,其内容和数额是否合理。

3.预算下达后是否存在不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项目之间随意调剂使用情况。

第九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收入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一级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各项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学校内部各部门(单位)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四)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正确。有无利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第十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支出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支出预算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二)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支出中有无虚列支出,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滥发钱物、变相对外投资等行为。

(三)各项支出分类是否准确、合规;是否正确划清各类支出的界限。

(四)专项资金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五)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入预算的完成情况,各项目实际收入与收入预算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各项目实际支出与支出预算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全年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是否平衡。

(四)预算执行与事业计划完成之间的协调保障情况,学校及所属部门是否完成了事业计划和部门工作任务。重点检查基本支出进度是否与有关事业计划完成的进度相协调;项目支出的效益或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了项目申报时确立的绩效目标。

(五)学校及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还存在哪些管理薄弱环节和内部控制漏洞。

 

第三章  决算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决算审计是在预算执行审计的基础上对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分析学校整体财务状况,并对全年财务预算管理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其主要内容包括:各项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决算报表的全面性、完整性、正确性。

第十三条 决算报表审计是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决算编报的原则、范围、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决算报表项目是否填列完整,表内及表间相关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是否按规定填列报表补充资料。

(四)是否按年决算编报要求编写决算说明书。

(五)报表数据填列与相关账簿记录是否一致。

(六)审查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管理指标、财务风险指标、支出结构指标以及财务发展能力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项资产数据填列是否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

(二)期末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存在被挪用、侵占等违规违纪行为。

(三)各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包含应转未转的各项支出,是否存在呆账、坏账。

(四)对外投资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对外投资,本期新增加的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各项对外投资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收益。

(五)各种存货是否按规定进行核算,期末是否账实相符。

(六)各类固定资产是否安全完整,账表、账账、账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本期增加和减少的固定资产,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折旧的计提是否正确。

(七)各项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核算,是否在决算报表中反映, 无形资产摊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出租、出借资产手续是否齐备,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九)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取得的收入的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负债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项负债数据填列是否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

(二)各项应付款项(包括应付票据)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包含应转未转的各项收入。

(三)本期增加的银行贷款是否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六条 净资产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项净资产数据填列是否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

(二)事业基金核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直接在“事业基金”科目列收列支的行为,本期增加的“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三)本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期末余额是否与固定资产一致。

(四)专用基金核算是否正确,各项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政策制度。

(五)资金的结转和结余是否正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是否按有关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项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项收入与支出数据填列与会计账簿记录是否一致,是否真实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收支。

(二)收入与支出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是否符合财经制度规定,数据计算是否正确。

(三)是否存在未入账的财务收入与支出或在往来账户核算而未在决算报表中反映的财务收入与支出。

第十八条 对决算与预算差异进行分析比较,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和各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确认和评价。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应将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作为年度常规工作安排。学校要建立健全制度,保障审计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学校有关预算、决算工作会议。

(二)要求学校财务部门和其他单位按时提供有关预算编制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批复文件、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年度决算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召开与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

(四制订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相关制度,由学校批准后公布实施。

(五)检查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及其他经济业务活动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他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对与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要根据学校管理的需要,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在预算编制阶段事前介入,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在年度预算执行期间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期中审计;在次年上半年内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事后审计。

审计处可以根据需要,对学校各部门及所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程序

(一)根据学校审计工作计划确定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

(二)审计组收集资料,了解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的情况,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和评价,确定具体审计方法,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三)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单位或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财务等部门限期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方法

(一)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听取介绍、查阅资料、审核会计电子信息、抽查凭证、盘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和向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调查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合法有效的审计证据,并做好审计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

(二)审计事项完成后,审计组人员对审计调查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由审计组长复核,检查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支持、配合审计处开展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审计组提供相关资料。

有条件的情况下,审计处应当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应用计算机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对财务预算数据及其他相关事项应当负责保密。

 

第五章 审计报告与审计结果利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完成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后,要按规定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要依据国家财政财务政策法规和学校内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审计事项做出客观的审计评价;对预算执行和决算中存在的管理问题,要从制度、机制等多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具有管理实用价值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正式报送前,要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修改。审计报告由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后,报送校长。

第二十八条 校长接到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后,要及时审阅。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要有明确批示,并交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对重大违规事项,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要根据校长批示和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落实和处理,并将落实和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至审计处。

第三十条  审计处对校长批示和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要进行督查和后续审计。

第三十一条 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要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部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应在有关部门范围内公布,并作为学校对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和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按照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的要求,学校将于每年上半年向市教委报送上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农学院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院发〔2003〕8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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