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经费审签行为,根据«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京教审〔2005〕2号文件)、
市教委
及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对科研项目结题审计签字暂行规定»(党政办〔2002〕06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审签的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列入审签范围的科研经费包括:国家和北京市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各项科研发展计划和专项科研计划项目等;北京市及主管局、国家各部委、省(市)下达的科研项目;校内经费资助立项的科研项目。
以上科研项目结题时,需要审计后上报经费决算的,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权限及审计职责权限,由学校审计部门进行审签。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以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二)经费决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有无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各项科研经费是否按项目独立建帐管理,经费是否单独核算。
第四条 审签标准
科研经费审签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项目批复文本等为标准。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签的程序
(一)每年寒假前学校科研处应将当年拟审签的科研项目填报“科研经费送审项目计划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学校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据此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项目结束后,科研项目组按照科研经费决算表的编制要求,根据计财处提供的科研经费收支记录明细,结合预算如实填报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负责人审查签章。
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清查帐目,核实拨款和支出,按照结题报告书的编制要求,认真如实编报经费收支情况或决算,项目承办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科研处和计财处审核盖章后,于规定上报期限的7个工作日前送学校审计部门审签。
(三)凡需审签的项目,学校科研处、计财处和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立项通知单、结题报告书、经费决算和其他有关财务会计资料,有配套经费的项目还须提供配套经费的财务会计资料。以上资料留审计部门备案。
(四)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是否符合有关科研经费开支规定、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准确进行审查并签章。
(五)送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的,审计部门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改;对审签中发现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截留挪用科研经费的,审计部门不予审签;对存在重大经费使用问题的科研项目,审计部门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专项审计工作,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经审核后的科研经费决算,审计部门填写“科研经费结题审签情况表”,项目负责人、审计经办人及审计负责人签章后,随送审材料建立审计项目档案。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