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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年04月11日 10:07 [来源]: [浏览次数]: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学校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的各项工作科学、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和《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京教工〔201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北京农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院发〔2001〕23号)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聘任的负有主要经济责任的二级学院、部、处、室、馆及后勤服务集团、科技产业集团等单位(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运用审计手段,对负有主要经济责任单位(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因其所任职务对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等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及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

第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在处级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或在处级干部聘期届满时进行任期审计,也可以在处级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实际需要,经校长批准后,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证。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法予以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为加强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计财处等部门组成。学校纪委书记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三)交流、通报和听取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文件等;

   (二)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三)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四)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五)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遵循“全面审计、分层分类、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十三条  每年11月底以前,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干部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需要,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和有关部门经过充分协商,由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草案,由审计处报请校长审定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外调整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由组织部提出,经审计处报校长批准后实施,同时通报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部门。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处级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处级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与执行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

  (二)建立与执行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的情况;

  (三)各部门内部预算经费的编制、使用、管理情况;

  (四)预算执行和财务收入与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五)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保值增值与安全完整情况;

  (六)任期内重大经济活动、经济合同等是否经过充分、有效的可行性论证或调查,是否履行了授权审批程序,有无明显效果或重大失误;

  (七)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各项经费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使用效益;筹集各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状况,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

  (八)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事业发展情况,或所在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

(九)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有无违纪违规问题;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校领导和委托单位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年限,一般以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间(一届)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审计其他会计年度。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组织部提请审计的书面委托,经确认符合审计条件后,成立审计组,依据审计项目的实际需要,作好审计前准备,承担具体审计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报校长审批

   (二)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5日前,向被审计的处级干部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召开进点见面会。

   (四)实施审计,并进行审计公示。

   (五)完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六)出具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在审计过程中,应听取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在进行审计时,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处级干部及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根据审计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相关工作,并认真撰写和准备整理好以下资料,按时提供给审计组:

(一)被审计的处级干部本人应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7日内提供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

(二)被审计的处级干部所在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所在单位(部门)的基本情况表;

   2.所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3.任期内所在单位全部预算下达材料;

   4.任期内所在单位涉及经济决策的会议记录材料;

   5.任期内所在单位资产购置、管理使用、保值增值与安全完整情况;

   6.任期内所在单位收入上缴情况;

   7.任期内所在单位重大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8.任期内所在单位执行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书等资料;

   9.任期内所在单位各项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如果被审计处级干部所在单位没有收入、无重大经济指标和重大经济合同,可以不提供6、7、8类资料。

(三)学校计财处应提供被审计处级干部所在单位的会计账簿、凭证等相关会计资料。

(四)学校资产管理处应提供被审计处级干部所在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等相关资料。

(五)处级干部任期内单位(部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专项经费论证与决策资料、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

(六)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被审计的处级干部本人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处级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情况;

(三)任期责任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四)利用资源开展业务活动的效益、效果情况;

(五)重大事项、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实施情况;

(六)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八)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说明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提供给审计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对被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书面反馈的意见,审计组要认真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正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校长签批后,送组织部,必要时报学校党委书记。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审计结果汇总通报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及经济责任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七条 对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界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处级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处级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结果运用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有责必究,惩防结合、重在预防,协调运作、成果共享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接受审计处级干部的基本情况、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责任界定、审计评价和建议,需要反映的其他问题等。

第三十三条 纪委办公室和监察处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一)对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被审计处级干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依纪依法向校党委、校纪委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二)将审计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考核的评价系统;

   (三)结合审计结果,必要时对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四)对审计结果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

   (五)将审计结果报告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组织部在干部任免、升降、奖惩等干部管理工作中,将审计结果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一)被审计处级干部对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发生的重大损失或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建议校党委及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二)被审计处级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诫勉谈话、限期改正的措施;

   (三)将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综合考核和职责绩效考核的参考指标;

(四)审计结果报告作为有关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的材料,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一)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处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处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提出处理建议;需要被审计单位纠正和改进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适时进行后续审计。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涉嫌犯罪的线索,按规定程序移交相关部门。

   (三)对被审计干部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且不构成处分的,进行通报批评。

   (四)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审计处应向财务、资产、教学、科研等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内部管理,防止和堵塞漏洞。

   (五)审计处建立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及时将组织部提供的处级领导干部基本情况和相关的审计情况,存入经济责任审计档案。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认真落实审计意见,积极运用审计结果:

   (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内通报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要求,及时制定审计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中应包括:对审计中提出问题的认识;对审计问题和整改意见、建议逐条提出具体审计整改措施,并明确整改工作的责任人,保障整改工作顺利进行。单位审计整改方案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送审计处。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意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审计处。

   (三)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建议和整改要求,结合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要求,全面检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将检查及整改结果书面报审计处。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整改督察报告制度。联席会议成员部门按职责权限对被审计处级领导干部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检查情况。对不认真整改的,责令立即纠正;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内容、时间、程序、形式等由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章

三十九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其他领导干部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农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院发〔2001〕23号)和《北京农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委发[2006]23号 院发[2006]42号)同时废止。

 

 

 

 

 

 

 

 

 

 

 

 

 

 

 

 

 

 

 

 

 

 

 

 

 

 

 

 

中共北京农学院委员会

学校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印发

北  京  农  学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