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审计制度 >> 校内审计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年12月25日 18:29 [来源]: [浏览次数]:

      

 

 

北农校发〔2017〕131号

 


 

 

 

关于印发

《北京农学院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北京农学院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已经学校 2017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农学院

2017年12月25日

 

 

北京农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印发

 

 

北京农学院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学校的内部控制的评价与监督机制,确保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运行及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促进内部控制的自我调整与自我完善,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1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学校组织的,由学校内部或外部的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对学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内部控制领导小组是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的决策机构,由校长担任组长,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审计处、学校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处、基建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其职责主要包括:

领导并组织实施学校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和主要工作内容,确定各工作组责任单位、工作职责及工作任务;检查学校各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推进和落实情况,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研究执行中的问题,不断修订和完善学校内部控制体系。

1.负责审议和批准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2.负责审定重要的内部控制评价原则与标准;

3.负责审批重要内部控制流程的确定原则和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的判定标准;

4.审定内部控制评价涉及的重大缺陷和缺陷整改意见;

5.负责审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中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6.审阅和批准学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听取内部控制评价情况汇报。

第四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牵头单位为审计处。学校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处、基建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其职责如下:

1.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2.负责拟定内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评价原则及评价标准等;

3.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

4.负责与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

5.向内部控制领导小组报告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内控缺陷;

6.针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拟定整改方案;

7.监督整改方案的落实执行,跟进检查整改进度;

8.负责编制学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报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审批。

9.各处室负责部门范围内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职责

1.在内控自评过程中,负责组织本部室的内控自查、测试和评价工作;

2.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3.配合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社会审计机构的内部控制检查工作;

4.根据整改建议,对发现的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制定具体整改计划,积极落实整改,并定期报告整改执行情况。

第三章  评价原则

第六条  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在工作范围方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学校各项经济活动和事项;其二,内部控制评价应综合各方面反映的问题或意见,既要包括学校各部门领导及员工反映的问题或意见,也要包括外部的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纪检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反映的问题或意见,以及学校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等的监督意见。

(二)重要性原则

对学校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时,应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着眼于风险,突出重点,讲究成本效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要业务部门、重大业务事项、关键的控制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三)合规性原则

对学校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应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有关的规章、内部控制制度及单位内部管理规定为依据。

(四)客观性原则

对学校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应如实准确地揭示学校的风险状况和控制缺陷,如实反映内部控制的设计有效性与运行有效性。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应相对独立于内部控制建设机构;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制定、实施的全过程中始终坚持客观性,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五)一致性原则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组织、评价程序、方法和缺陷认定标准应与内部控制体系保持一致,检查评价工作标准一经确定,应当在不同的评价期间保持相对一致。

(六)风险导向原则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来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位、重点业务部门、重要业务领域或流程环节。

(七)协同性原则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与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协同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内容应当与全面风险管理成果紧密结合。

第四章  评价对象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是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所谓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指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对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一)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

内部控制评价的设计有效性,是指为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效果等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设计恰当,实现控制目标所依据的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健全,运行机制、业务流程以及控制环节与要求的设计科学合理,包括设计完整性与设计适当性两个方面。

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完整性,应首先着重考虑单位是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门的部门规章与学校风险防控的需要进行内部控制体系设计,能够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实施控制。其次,当单位经济活动发生调整变化时,内部控制体系是否能够随之完善。

评价内部控制设计适当性,应着重考虑单位是否根据自身的管理环境与经济活动内容,对单位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确定控制环节及其控制要求,能够对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第八条  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以内部控制基本原理为前提,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为依据;

2.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覆盖了所选取流程的关键环节,并且对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3.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与单位自身的环境、事业职能范围、管理特点和风险管理需求相匹配;

4.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能够依据外部环境和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第九条  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

内部控制评价的执行有效性,是指现有的关于单位经济活动和财务报告的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得到了正确执行,即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设计的运行机制、业务流程以及控制环节与要求,在实际工作中都按规定得到了正确执行。

第十条  评价内部控制的执行有效性,应当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控制在评价期内是如何执行的;

2.相关控制是否得到了持续一致的执行;

3.实施控制的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和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运行有效的前提是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如果评价证据表明内部控制设计存在缺陷,即使内部控制按照设计的要求得到了持续一致的执行,也不能认定内部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

第五章  评价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单位层面与业务层面两方面内容的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与运行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对单位层面内部控制的评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内部控制设计及实施情况:

1.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内部控制的组织结构是否健全,内部控制牵头部门、配合部门等的职责是否明确;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协调机制是否完善;风险评估阶段性工作成果是否报送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审议;是否定期开展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等。

2.经济事项的决策机制。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重大事项是否实行集体决策机制;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3.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4.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关键岗位是否建立岗位责任制;有关的不相容职务是否进行识别并进行有效分离;关键岗位是否定期轮岗,不具备轮岗条件的是否进行定期的检查、监督;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等。

5.会计机构的完善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完善的会计机构;是否按照与单位性质相适应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和编报财务报告等。

6.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情况。包括信息系统是否归口管理,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流程是否嵌入信息系统中,人为操纵因素是否降低或消除,信息安全的有关制度是否落实执行等。

7.反舞弊机制的建立及其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对业务层面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内部控制设计及实施情况:

1.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预算与决算相互反应、相互促进的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全过程的预算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2.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收支是否实施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印章盒票据的使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定期核查的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3.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采购部门与财会、资产管理部门之间是否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政府采购申请的审核是否严格;验收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妥善保管政府采购相关业务资料等。

4.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各类资产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按照规定建立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等财产保护控制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

5.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情况,主要包括: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和审核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对项目投资实施有效控制;项目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工程款项的支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相关资产是否及时入账等;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6.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对合同实施归口管并得到有效执行;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明确;对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实施有效监控;合同登记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合同纠纷协调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7. 信息化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情况,主要包括:与信息化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和审核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对信息化公开招标项目有效控制;是否对信息化项目实施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是否具备公开条件后,组织承建单位实施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完成后是否按规定办理项目验收与结算手续等。

第六章  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采用文件审阅与现场测试相结合的形式,通过访谈询问、实地观察、审阅、检查、穿行测试、抽样、重新执行、实地查验、比较分析、问卷调查、专题讨论等科学的测试方法取得调查结果。在实际评价工作中,上述方法可以配合使用,或利用实际工作和检查测试经验。对于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实施自动控制、预防控制的,应在方法上注意与人工控制、发现性控制的区别。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中,主要采用访谈询问、审阅、实地观察、穿行测试、重新执行、证据检查等方法:

1. 访谈询问

访谈询问,指评价人员单独与被调查对象进行访谈、询问,以获取调查结果的方法。询问内容主要包括:控制责任人是否了解关键控制节点的控制要求与控制活动;在日常工作中是否实施了,具体如何操作等。访谈询问中,首先,应关注有控制操作所保留的证据或所留下业务记录并通过检查有关文件、凭据等来印证被调对象的答复;其次,于同一问题 应注意不同人员的答复是否相同,不同人员答复口径不同的,应进一步深入核实。

2. 审阅

评价人员通过查阅有关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或书面资料,以获取信息并鉴别资料本身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正确、合理及有效。审阅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结构图、职责说明文件、内部控制文档、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图、有关管理决策、业务执行记录、会计记录等。评价人员获得内部控制文档、业务流程图、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设计文件及内部控制执行的有关证据和记录等,审阅内部控制设计文件及执行记录,检查是否留有控制执行的痕迹,评价控制执行是否符合规定,判断其有效性后,记录所获取的证据,并对测试过程、测试结果及结论进行书面记录。

3.实地观察

评价人员观察被评价单位有关部门、场所、资产等情况,以及内部控制执行人员的控制执行步骤,判断了解的情况是否真实可信、控制措施是否执行到位,必要时需要其他跟进测试。实地观察适用于检查不留下书面记录的控制措施执行的有效性,其所提供的证据仅限于观察发生时点,评价人员应当考虑其所观察到的控制在其不在场时可能未被执行的情况。因此,采用实地观察法时,应尽可能不通知相关工作人员,采用突击检查的方式,确保检查的效果。对于控制执行的人员、执行的时间以及观察的结果需要进行文档记录。

4.穿行测试

评价人员通过抽取一笔反映经济活动、业务事项控制节点全过程的执行记录、业务文件,从业务流程的起点到终点,对贯穿业务流程的所有控制环节进行检查,以了解整个业务流程中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评估检查方法。

5.重新执行

评价人员通过独立执行原本作为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控制措施,来判断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的评估检查方法。评估人员采用重新执行方法进行内部控制有效性测试时,不仅应检查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责任人在相关文件或凭据上的签名,还应当对相关文件或凭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单据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签字或盖章等进行检查。

6.证据检查

评价人员针对具体的内部控制业务流程,按照业务发生频率及固有风险的高低,从确定的抽样总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业务样本,对业务样本的符合性进行判断,进而对业务流程控制执行的有效性、一贯性做出评价。

第七章  评价指标体系及分值分配

第十七条  学校内部控制指标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总财会2017〕946号)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  评价采用量化评价的方法分别设置单位层面评价指标和业务层面评价指标,分别为60分和40分,合计100分。单位层面评价指标分为7类32项指标,业务层面评价指标分为6类8项指标。

第十九条  单位层面评价的7项指标包括:内部控制建设启动情况指标共14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责任情况指标共6分;对权力运行的制约情况指标共8分;内部控制制度完备情况指标共14分;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控制情况指标共6分;评价与监督执行情况指标共2分,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覆盖情况指标共10分。

第二十条  业务层面的6项指标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控制情况指标共7分;收支业务管理控制情况指标共6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控制情况指标共7分;资产管理控制情况指标共6分;建设项目管理控制情况指标共8分;合同管理控制情况指标共6分。

第二十一条  评价指标体系及分值分配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在开展内控控制评价时进行调整,调整应做到科学合理合规,能有利于使内控评价结论更客观公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