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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干部经济责任制 (院发[2002]91号)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2年12月10日 10:04 [来源]: [浏览次数]:


一、为加强学校财经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文),结合学校情况,制定北京农学院干部经济责任制。

二、建立干部经济责任制是将各级经济责任人在经济工作中行使的权利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相结合,即院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按规定行使权利的同时,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职责。

   经济责任人是指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按照学校内部管理层次承担经济工作不同责任的院长、主管财务副院长、主管业务副院长、财务处长、有关职能处部长、各系主任、二级学院院长、基层财会人员等。

三、本干部经济责任制按照各级经济责任人制定。为协调经济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与学院重大问题应领导集体决策的关系,凡属领导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参与决策人员要明确表态,会议要作好记录,以便日后核查。

四、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一)院长经济责任

院长是学院的法人代表,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对学院的财经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审定学院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年度基本建设经费预算和年度各项经费预算调整方案。

3、审定学院年度教育经费决算、年度基本建设经费决算,并在学院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和盖章。

4、审定学院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

5、审定学院的财务管理体制和院级财务管理机构。

6、审定学院有关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管理规定。

7、负责审定学院教学、科研等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学院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重大支出项目和投资项目是指:学院基本建设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大额经济合同(合作、承包、租赁等项合同)。

8、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责任。

9、根据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校长负责制及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由党委讨论决定的规定,上述院长经济责任的第2、4、5、6、7项在院长审定后报学院党委会批准。

(二)主管财务副院长经济责任

   主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具体负责学校的财务工作,对下列财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具体组织、领导、协调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建立健全学校的财经工作规章制度,规范经济工作秩序。

3、组织领导院财务处编制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和年度经费调整方案,保证学校各项财务收支的平衡。

4、组织领导院财务处和有关部门实施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研究处理经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5、审核学校年度教育经费决算、基本建设经费决算,并在学校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和盖章。

6、 审核学校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审定学校财务的具体规章制度。

7、 审定学校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二级财务机构的负责人。

8、 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管理规定,审定学校房屋、土地、仪器设备等项固定资产购置、领用、转让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审批学校年度物资采购计划。

9、 审核学校年度工资及人员经费支出计划。

10、审核学校的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

11、领导学校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学校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三)各副院长经济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会计法》及学校各项具体财务规章制度。

2、审查主管业务或分管部门的年度经费预算和年度经费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分管部门的发展基金、专项经费的收支计划并在审查后的预算表上签字。

3、负责领导分管部门按照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审定分管部门在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指标内编制的年度收入上缴计划表、专项经费支出预算、发展基金支出预算、业务费支出预算等。

4、审查分管部门向学校提交的有关经济工作的政策、规定的草案,检查分管部门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情况,并对违反财经法纪规章制度的行为负有监督、检查和提出处理意见的责任。

5、审查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二级财务机构财务主管人员的任用与变动。

6、对分管部门国有资产完整和保值增值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负有检查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各项管理规定,严格物资采购计划审批制度和物资入库、领用、维护、报废、转让制度的责任。

7、审查分管部门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可靠性、合规性,保证重大支出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杜绝无效益的对外投资。

8、审查分管部门的企业、公司、经营实体设立、变更、撤消的可行性、合法性、合规性。检查企业、公司、经营实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审批分管部门超过一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含一万元)。

(四)财务处处长经济责任

学院财务处是我院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是院财经管理的职能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会计法》、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在主管财务院长的领导下,对学校的财经工作归口管理并对财务处的工作全面负责。

3、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规章制度并结合学校情况起草、制定校内财务规章制度,依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组织财会人员管理我院的财务收支活动。

4、根据预算法和学校各项事业活动计划编制我院年度经费预算、经费分配方案、年度经费预算调整方案和年度经费决算,并在院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和盖章。

5、根据院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各项收入,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合理调度学校资金,控制和调节资金流向、流量,保证学校现金支付能力;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负责对学院的各项资产(包括对外投资)进行核算和监督。防止教育资源浪费和损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规划,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8、负责处内会计人员岗位设置和职责范围的制定。组织财会人员作好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地提供学校的财务会计信息。

9、审核二级财务机构的财务制度,协同院人事处作好二级财务机构财会主管人员任免、各级财会人员调入、调出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10、对二级财务机构进行财会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二级财会机构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财经政策、规章制度的情况,组织学校各类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

11、财务处长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财务处长交接工作,由院长或主管院长负责监交。

(五)二级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重大项目经费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1、二级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是指各党政职能部、处负责人、各系主任、职技学院院长、继教学院院长及其他学院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①、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②、按照职能或管理权限编制本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对编制的经费预算草案的真实性和可执行性负责。

③、根据学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部门或单位的专项建设计划和经费需求预测计划。

④、根据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的收入计划、支出预算,负责本部门或单位的收入、支出管理。对于有组织收入或上缴收入的部门,应于学院预算指标下达后编制年度收入上缴明细计划表,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对于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要编制专项建设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计划表,在专项项目建设期内按计划支出,专项项目建设完成后要编制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报告。

⑤、建立部门或单位的经费支出审批制度,不得无预算支出,超预算支出。专项经费按照专项项目要求和用途支出。确因工作计划调整或任务变动需增加经费支出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⑥、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依法组织部门或单位的各项收入。

⑦、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经过审批,按院发[2002]29、30号文规定操作。按院发[2002]28号文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

负责对所使用资产的保管和维修,设定实物负责人,明确岗位责任。对资产被盗、遗失或损毁,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资办。负责人调离时,进行部门经费、资产移交,并与财务处和国资办帐目核对,作到帐帐、帐实相符。

⑧、部门和单位对外投资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对资产要进行评估,并要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批。

⑨、按学校分工具有专业经济管理责任的职能部门(如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总务处、国资办等)负责人,对所主管经费的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理性负直接责任。科研处长对科研经费管理中的签定外转合同、外转经费等经济活动的合理、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2、重大项目经费责任人是指纵向科研、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国拨专款项目负责人。重大项目经费责任人对项目的实施目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六)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1、学院各企业负责人要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2、对学院投入的资产有保值、增值的责任。

3、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学院规定完成收入计划,及时、足额上交学院利润和返还工资、费用。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基建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1、基建负责人要对管辖范围内经济工作负直接经济责任。

2、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负责,基建项目的立项和投资计划必须经院主管领导批准。负责对项目的申报、立项、招投标、施工合同的签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事。

3、对申请的国家基本建设资金、自筹基建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等与基建相关的财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负责完成学校预、决算中涉及到的基建经费部分的填报工作,保证报表的真实、完整。

5、经批准的基建项目和投资计划,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明确项目负责人,并对工程质量负责,保证工程质量优良。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不得验收签字。

6、工程竣工验收后,负责整理工程档案,及时向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及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手续,并协助办理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7、对所签署的经济业务负责。

(八)二级财务机构财会负责人经济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会计法》、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2、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我院的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的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3、作好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对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定期、及时地向院财务处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并在报表或报告上签字或盖章。

5、维护本单位各类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6、组织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作好本单位的各项财会业务工作和事项。

7、接受院财务处和院审计室在财经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九)二级财务机构财会人员经济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会计法》和学校的经济管理办法。

2、按照国家的财经法规、会计准则、财务制度,具体办理本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和事项,依法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的职责。

3、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严格按照岗位规范办理各项事务,超出个人岗位工作权限的要逐级报批。

4、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正确设置会计帐簿,进行核算与监督。

5、正确反映本单位各项财务收支活动,保证会计核算及其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6、依照高校会计法实施会计监督,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和向上报告。

7、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保证本单位会计资料的安全与完整。

(十)财务处其他人员经济责任

财务处其他人员的经济责任按照财务处制定的《财务处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执行。

五、责任考核

1、院党委、院长负责对负有经济责任的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要与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依据。

2、院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各总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将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3、各级干部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履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

4、学校确定的各级经济责任人离任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院内审计由院审计室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及院发(2001)23号文和本责任制进行,审计结果进入干部档案,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5、在责任范围内发生经济事故时,责任人应将经济事故和个人的经济责任向上一级领导书面报告。

6、各级经济责任人上岗前必需进行学习和岗前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具备懂法和依法办事的必要条件。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定期对财会人员进行综合考核。

7、建立严格的内审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院审计室的作用,做到监督经费合理有效使用,帮助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学院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及时处理内审发现的问题。

六、责任奖惩

1、落实经济责任制与人事考核、干部考核制度相结合,对于领导干部能较好履行经济责任的,应给予表彰;经考核履行经济责任成绩突出的,除名誉表彰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应追究责任。追究责任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3、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事故,使学校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由纪律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办理。

七、本责任制经党委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八、本责任制由院财务处、审计室负责解释。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