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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后续审计工作规定院发(2009)76号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9年11月26日 10:0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后续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证审计监督效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03年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17号令)、《北京农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院发〔2006〕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实施的审计。

    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是检查、评价被审计单位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以及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后续审计的重点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和由于纠正措施未能达到控制目标而可能产生的风险。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仍然存在;

(二)是否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方案或措施并付诸实施;

(三)是否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相应内部控制制度;

(四)未采纳审计建议的理由;

(五)被审计单位有无故意隐瞒重要事项,有无漏审重要事项。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后续审计中发现新的重大问题,应当作为新的项目,重新组织审计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六条 后续审计的时间一般为出具审计报告后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内,并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后续审计可以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在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应分析原有审计意见和建议是否仍然适用、可行,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使原有审计意见和建议不再适用时,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正。

    第九条 拟进行后续审计的项目,应填写《审计立项表》,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审计小组对后续审计项目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编写后续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未经审定前,应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10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应将审定后的后续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一并报学校主管领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北京农学院审计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